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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作为一个古老的农业大国,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然而中国人均只有耕地约1.3亩,仅相当于世界人均耕地4.1亩的1/3.耕地的贫乏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严加保护耕地是摆在中国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的重要职责。中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居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区、自留山,也展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中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由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含耕地在内》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耕地。但是现实生活中,违法占用农田的现象还是非常普遍的。

一、何为改变土地用途?

所谓改变土地用途是指本为农用地,行为人在占用后作为非农牧业用途使用,如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后修改为农用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牧业建设。由此我们理解改变土地用途,仍用于农牧业用途,则不属刑法意义上的改变土地用途,如把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改作种植疏菜或果树,是属于土地经营者自主经营范围内的事。又如把一般耕地改作种植牧草,用于畜牧、畜禽养殖,仍是属于用于农牧业生产。再如,占用农用地建设灌溉用的水利设施,其中不免有建房,圈地情形,却不属于本条罪所规定的占用农用地情形。但是如把种植粮食作物或其他经济作物的土地改作种植草坪或园林,用于体育设施或其他休闲娱乐目的甚或以营利为目的,经营非农牧业项目,就属于将土地改作他用。这在表现上看似仍种植的是草或树,但使用土地的目的是非农牧业的,即是将农牧业用地改作他用了。比如有的地方把农用地改作高尔夫球场,又有一些地方为了所谓政绩,建设一些形象工程或人造景观,就属于这种情况。又如非法占用林地用于建设避暑山庄。
二、何为毁坏农用地

农用地的毁坏,我们认为,农用地的基本用途是用来种植或养殖,一旦这种种植或养殖的功能丧失或土地的种植或养殖能力明显下降,就是对于农用地的毁坏,至于是永久性毁坏或是或可恢复地毁坏,不影响毁坏农用地结果的这一成立。如有的企业随意占用农用地(包括土地、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于排泄、倾倒工业废弃物,这就可能使被占用农用地污染,丧失种植或养殖能力,造成土地的永久性毁坏。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后修改为农用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的也是造成被占用农用地毁坏恢复难度较大或恢复成本较高。
三、法律规定

1、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