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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重获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制定权

    信息发布者:hzk51477768
    2017-04-14 17:08:58    来源:招商与选址   转载

    对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范几经变动,如今地方政府有望重掌优惠政策的制定权。


    国务院新闻办于2016年12月30日(星期五)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发改委副主任宁吉喆介绍《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有关情况,明确地方部门不得擅自出台限制外资的措施,但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出台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通知》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予以支持,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的成本。”宁吉喆表示。


    这距离62号文的出台,仅2年多一点;距离曾主导清理税收优惠的楼继伟卸任财政部长,不足2月。


    【62号文】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这个被人们称为62号文件的政策当时规定,要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财政支出管理。在其他优惠政策上,比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文件提出均要逐步加以规范。除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之外,62号文当时还提出,违反这一规定的优惠政策要停止执行并废止,自通知印发之日起,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主要负责人要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清理税收优惠政策,曾是楼继伟在担任财政部部长期间制定的三项财税体制改革中的税制改革重要内容,也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税收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之一。其他两项改革则分别是预算改革和央地财政关系改革。


    在这个大背景下,时间相当紧迫。于是,“62号文”早在2014年年底紧锣密鼓地出台了,这份文件全称是《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核心内容是清理各地没有法规依据的税收优惠,制定各种税收优惠的退出期限。


    该文对于长期存在的,以政策换投资的模式,无疑是一场地震。之后,天津、福建、云南、江西等地相继出台文件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北京、深圳等地也对违规的PE税收优惠等进行清理。


    然而,究竟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优惠政策,以及由谁来认定这些政策的性质,成了一个问题。地方政府和财政部当然都希望由自己来认定,结果可想而知。在很多财税人士看来,当时对于62号文,有的地方政府采取了观望的态度。2015年4月,“62号文”被口头通知暂停执行了。 接下来,便是“25号文”的出台。


    【25号文】2015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业内人士认为,25号文,不仅搁置了62号文的主要政策内容,还暂停了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工作。


    25号文明确了以下内容。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时任财政部长的楼继伟曾在财政部一次内部会议上解释,“25号文”出台是出于稳增长的需要,也是对宏观经济下行压力的妥协,另外,清理税收优惠还关系到地方政府的信用问题。


    那么,两年后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再度开闸,说明了什么?又将带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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